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SOCIAL AND ECONOMIC DEVELOPMENT

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会广州市工作委员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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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、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,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、交流、调研活动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        

       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: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等字样结束,代表机构名称以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全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中国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“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会”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。


      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,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,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,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
        想要在中国内地设立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,必须满足以下条件:

 

        1、热爱共同富裕事业,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,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,中共党员优先加入。

        2、私募基金、金融公司、有实力的企业、社会组织等均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        3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必须在当地政府部门合法办理相关手续,否则不得开展业务。

        4、一年之后,必须设立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接受党的领导和党的监督。

        5、要在最短的时间之内,带领身边部分人群实现共同富裕,不搞形式主义,不能光说不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