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会(香港特别行政区)

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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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会

会员及会费管理办法


第一章  总则


第一条 为规范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会(以下简称“中经会”)的会员管理,保障会员合法权益,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,根据香港特区政府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章程》”),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中经会依靠建立规范的会员网络,规范和加强行业自律,促进共同富裕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。

第三条 中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。

第四条 会员享有《章程》规定的权利,同时须履行《章程》规定的义务。


第二章  会员


第五条   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,拥护中经会章程,遵守会员自律规约、行业职业道德准则,并有加入中经会意愿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,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。

第六条 单位会员包括会长单位(含轮值会长、副会长)、常务理事单位、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单位。本着社会经济的角度,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,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事业单位、大专院校、科研院所等,可优先申请成为中经会的单位会员。

第七条 凡是中经会的单位会员,可根据本单位业务领域免费向中经会的相关分支机构申请会员资格。

 

第三章   入会申请


第八条 入会申请流程

(一)登录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会官网(www.swt68.com),进入会员系统中,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入会申请(亦可线下联络各个城市的代表处申请);

(二)入会申请材料,包括:

1. 《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会入会申请函及会员申请表》(盖章);

2.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(盖章);

3. 相关资质、资信证明复印件等有关材料;

4. 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明及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;

(三)按《章程》规定程序审核、批准通过后成为正式会员;

(四)中经会颁发第XX届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。

第九条 单位会员设单位代表一名,代表其在中经会履行职责。单位代表应当为单位会员的主要负责人,包括公司董事长、总经理或履行类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。

第十条 单位代表应当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、中经会章程的情形以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。 

第十一条 中经会秘书处审核;

(一)对申请材料及单位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核。如需补充完善申请材料,或未能满足入会条件的,及时反馈申请者;

(二)对审核合格的申请者,报请中经会办公会审议;

第十二条   未获批准的申请者,待相关条件具备后,可再次提交入会申请。

第十三条 轮值会长单位为在中经会成立以来已为中经会做了大量工作、做出较大贡献,并积极主动在任期内为共同富裕事业奋斗终身,且为上一届理事会的副会长单位或轮值会长单位。副会长单位热情为中经会和共同富裕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。

第十四条 常务理事单位应在理事中具有代表性,在共同富裕事业领域做出贡献或已经落地的单位;从事共同富裕事业总体规划五年及以上,在行业内较有影响的单位。

第十五条   理事单位应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,为从事共同富裕事业经营等三年及以上的单位。

第十六条   普通单位会员应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,诚实守信规范经营,初进共同富裕领域或肯为共同富裕事业服务的企业。

第十七条 会员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的,可逐级申请会员升级。

 

第四章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


第十八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
(一)《章程》规定享有的权利;

(二)在中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,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。

第十九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《章程》规定应履行的义务;

(二)维护共同富裕事业声誉;

(三)接受中经会的指导;

(四)及时更新会员信息;

(五)除涉及会员单位商业秘密外,及时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。

 

第五章   会员服务


第二十条 会员可获得中经会提供的以下服务:

(一)参加政府部门关于共同富裕专项课题的研究和编制工作,彰显政治价值;

(二)参与研究和制定共同富裕事业各专业标准和规范,提升自身的社会价值;

(三)参与编制《共同富裕事业及专项发展报告》,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支持;

(四)中经会为平台,参与“一带一路”等国家倡议项目及国际商务会议和活动;

(五)针对业内热点、难点问题,参与中经会组织召开的各类高级培训班、交流会议等,获得众多的资源渠道

(六)按相关规定向中经会申报共同富裕事业职称评审,并获得相应证书;

(七)中经会相关管理办法,参评全国共同富裕事业科技进步奖,并获得相应证书

(八)可向中经会申请《准入项目》备案入库,可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,强势对外宣传品牌辨识度瞬间拉满

(九)参加中经会组织的政府产业引导资金推介会议,以获得中经会及地方政府产业基金的资金扶持;

(十)通过中经会官网、微信公众号等多媒体平台,获得品牌背书项目推广服务;

(十一)根据共同富裕事业发展的需要,可参加中经会组织的《共同富裕示范工程建设项目》获得第三方投资收益;

(十二)获得中经会《会员证、工作证》及相关资格证书证明文件等,获得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;

(十三)参加中经会举办的社会服务与公益事业,为困难群体及弱势人群解决生活问题及就业机会;

 

第六章  会员权益


各级会员按照《章程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与中经会治理,并享有以下权益:

第二十一条 通会员除享有《章程》中规定的权益外,还享有以下权益:

(一)参加中经会会员大会,行使会员大会职权;

(二)反映会员诉求,维护会员权益;

(三)优先参与中经会组织的各类业务活动;

(四)按中经会相关管理办法申报2项共同富裕进步奖候选项目;

(五)获得中经会发的第XX届会员证书,并享有“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”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。

第二十二条 理事除了享有普通会员的权益外,还享有以下权益:

(一)参加中经会理事会议,行使理事会职权;

(二)优先作为中经会单位与中经会合作举办活动;

(三)按中经会相关管理办法申报3项共同富裕事业进步奖候选项目;

(四)获得中经会颁发的第XX届理事证书,并享有“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会理事”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。

第二十三条 常务理事除了享有理事的权益外,还享有以下权益:

(一)参加中经会常务理事会议,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;

(二)优先获得单位展示机会,如在中经会举办的论坛或研讨会上做主题发言等;

(三)优先获得中经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冠名权;

(四)获得中经会颁发的第XX届常务理事证书,并享有“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会常务理事”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。

第二十四条 副会长除了享有常务理事的权益外,还享有以下权益:

(一)参加会长办公会,并享有表决权;

(二)协助会长开展本会工作;

(三)享有受邀参与重要活动的权利,优先于上述会员;

(四)按中经会相关管理办法申报5项共同富裕事业进步奖候选项目;

(五)获得中经会颁发的第XX届副会长资格证书,并享有“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会副会长”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。

第二十五条 轮值会长除了享有副会长的权益外,还享有以下权益:

(一)当值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和会长常务办公会;

(二)参加会长常务办公会,并享有表决权:

(三)获得中经会颁发的第XX届轮值会长资格证书,并享有“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会轮值会长”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。

 

第七章  会费


第二十六条 会费收取原则

(一)按照会员不同的责任和权利,分档收取会费;

(二)根据中经会开展服务工作的需要,确定会费标准。

    第二十七条 会费的使用与管理

(一)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,中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《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,以及中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;

(二)接受会员大会的审议,在会员大会上报告会费收支情况,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二十八条 会费标准

(一)普通会员单位: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 1 万元;

(二)理事会员单位: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 2 万元;

(三)常务理事会员单位: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 5 万元;

(四)轮值会长、副会长会员单位: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 8 万元。

第二十九条 会费交纳办法

(一)会员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中经会交纳当年会费,中经会按照规定出具香港社会团体会费收据;

(二)新批准的会员,在收到中经会的入会通知或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,交纳当年会费;6月30日之前批准入会的,交纳全年会费;之后批准入会的,交纳半年会费;

(三)会员申请加入中经会分支机构不再另收费用;

(四)接受会员的资助和捐赠;

(五)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 

第八章 会籍管理


第三十条 建立会员档案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并向会员公告。

第三十一条 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申请提升会员级别:

(一)满足本办法第二章、第三章相关要求;

(二)普通会员入会满一年可申请理事,理事满一年可申请常务理事;

(三)正常交纳会费;

(四)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《章程》的行为。

会员级别提升需提交书面申请,按照《章程》相关规定审核、表决通过。

自愿降低会员级别需提交书面申请,提交中经会秘书处审核,报中经会办公会审定。

第三十二条 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,应及时向中经会通报:

(一)变更注册地、主要营业场所及与中经会的联系方式;

(二)变更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单位代表;

(三)公司合并、分立、破产、解散及撤销;

(四)会员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三条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或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申请退会的;

(二)《章程》相关条款规定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的情形。

会员申请退会的,应当向中经会提交申请书,并交回会员证书。

第三十四条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中经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。中经会将注销其会员证书。如再次申请入会时,视同新入会单位,严格遵照《章程》相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九章  附则


第三十五条 本办法所遵照的法律法规及中经会规章制度如有调整,本办法相关内容随之调整,以最新文件为准。 

第三十六条 本办法由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